非登記婚姻≠非婚生

周柏均 時事評論員

上星期政府拋出一百六十七萬的數字,令社會人士及輿論大為震驚。其中最為重要的是,發現新增有居留權的第一代人士中,登記婚姻以外子女佔五十二萬,接近登記婚姻子女的三倍。一些傳媒(包括《明報》)將登記婚姻以外的子女,等同非婚生子女,其實是很大的錯誤。政府亦誤導公眾,將所有登記婚姻以外的子女,視為因終審庭裁決而新增有居留權人士。

中國人不熱中婚姻登記

我們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內地的婚姻登記制度,是頗為複雜和富爭論的問題。自古中國人的婚姻,是注重傳統禮儀,例如過大禮、飲宴和慶祝,是中國人和朋友作為結婚的見證,新中國成立後,中國在一九五○年頒布《婚姻法》,在一九五五年由內務部頒布《婚姻登記內法》,規定結婚、離婚和再婚,必須先行登記。但很可惜,中國人受傳統思想的影響,對婚姻登記制度並不熱中,特別在農村地區,很多人仍然使用傳統的方法,確認本身的婚姻關係。

八○年中國頒布第二部《婚姻法》,民政部分別在八○、八六及九四年頒布新的婚姻登記辦法和條例。港澳人士同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制度則由另外規定辦理。

有婚姻關係為事實婚姻

雖然中國政府逐步收緊婚姻登記制度,但仍有市民不以登記的方式結婚,原因包括未能符合婚姻法內的規定(例如年齡和健康條件)或者希望逃避生育管制。所以社會上便存在一定數量非登記婚姻,當這些人要求離婚時,便產生一個法庭如何出裁決的問題。


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五七年作出指示,一男一女擁有婚姻關係,而無婚姻登記,在離婚時仍然視作有正式婚姻關係。在一九八九年,法院再次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,對於有婚姻關係,而沒有婚姻登記的人士,只要符合一些規定,應視作事實(de facto)婚姻,是合法婚姻關係。

所以,非登記婚姻,不等同非法婚姻;非登記婚姻子女,不等於非婚生子女。

這個問題的產生,是由於在無證兒童審訊中,有關張麗華的個案。張父在一九六七年來港,張麗華在一九八九年在內地出生,其母在分娩時死亡,張父母未有辦理結婚手續。根據內地的法制,張麗華的父母可能是符合事實婚姻的規定,張並非非婚生子女。

非登記婚姻包括,非法婚姻關係和事實婚姻關係。前者可以是通姦、重婚,或者不符合事實婚姻的關係。政府亦承認,在這些非登記婚姻子女中,由於婚外情所生的子女可能不多。所以,終審庭對於給予非婚生子女居留權的裁決,其實沒有大量增加有資格取得居留權人士,原因一般人認為的「非婚生」子女,其實可能是屬事實婚姻的子女,他們本來就應視作合法婚姻關係之下的子女。

非婚生子女享合法權利

非登記婚姻問題在中國已存在很久,部分基本法起草委員不知道這個問題,是他們的缺失,不能將責任推到終審庭身上。

況且,根據規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九條的規定,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,不能受到歧視。那些要求人大常委會重新解釋《基本法》,協助堵截非婚生子女取得居留權的人士,其實是剝奪他們應有的權利。

 

(轉載自明報1999年5月4日)